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02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刘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2刑初739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涛(自报名),男,1989年1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至2017年5月15日止。因本案于2017年5月2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7〕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7日7时13分许,被告人刘涛来到金华市江南开发区义乌街与阳光路交叉口的麦田圈网咖89号机位,趁被害人王某熟睡之际,窃得王某放在89号电脑桌上的1只银灰色苹果6s手机(价值人民币2010元),后逃离现场。当日,刘涛将该手机以人民币1250元的价格销赃至一家二手手机回收店。2017年5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刘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谢某的证言,监控录像光盘及说明,骨龄鉴定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刘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扒窃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涛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刘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20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伟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XX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