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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永兴会计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戴启林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永兴会计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戴启林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1373号原告:马鞍山市永兴会计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雷,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文龙,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戴启林,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逸飞,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家峰,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永兴会计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戴启林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马鞍山市永兴会计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永兴会计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永兴会计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马鞍山市永兴会计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桑毓梅人民陪审员  刘 红人民陪审员  徐 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万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