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1146无锡艺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晓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艺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晓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1146号原告:无锡艺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滨湖区湖滨路298号。法定代表人:薛洪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峰、毛求红,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张晓霞,女,1972年5月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艺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艺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艺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艺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无锡艺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剑峰人民陪审员 崔晓平人民陪审员 肖锦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万智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