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陈根香与郭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根香,郭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2107号原告:陈根香,女,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郭金,男,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原告陈根香为与被告郭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依法判令:1、被告郭金归还原告陈根香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根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郭金于2014年12月14日以出具借条的形式向原告陈根香借款人民币60000元,约定于2015年3月25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0元,剩余借款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陈根香借款本金人民币3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根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陈根香负担50元,被告郭金负担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练 卿人民陪审员 陈雅萍人民陪审员 张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钟梓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