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5民初4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景智与许英华、内蒙古京城广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智,许英华,内蒙古京城广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4113号原告:景智,住呼和浩特市。被告:许英华,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内蒙古京城广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5号海天花园1-26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明。原告景智与被告许英华、内蒙古京城广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景智撤诉。案件受理费5890元,减半收取计29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一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云利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