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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齐世周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世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1943号原告:齐世周。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宜敏,五莲洪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泰安路89号(君泰帝王豪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8985479J。负责人:刘智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伟,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林,该公司职工。原告齐世周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世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世周负担。审 判 员 王善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赵颖颖书 记 员 苗 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