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初2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建辉与新疆水清清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辉,新疆水清清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2486号原告:李建辉,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告:新疆水清清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定代表人:张斌玉。原告李建辉与被告新疆水清清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李建辉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辉撤诉。案件受理费715元,原告李建辉将诉讼请求数额由元减少至10000元,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建辉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辉负担。审判员 莫文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亚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