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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13592、135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3592、135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身份证号:。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307民初136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内容:1、被执行人杨某应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4年10月15日起计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8月14日利息为人民币67989,其余利息待计);2、支付案件受理费3160元、公告费450元、两案执行费1450元;3、被执行人杨某从2017年8月10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计)。以上暂共计173049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杨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73049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作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科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