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81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万源市环境保护局与江西省涌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案(2017)川1781执42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源市环境保护局,江西省涌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420号申请执行人:万源市环境保护局。住四川省万源市。法定代表人:梁文科,职务:局长。被执行人:江西省涌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王涌波,职务:董事长,住江西省南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万源市人民法院(2017)川1781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万源市恒达利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应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分包的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万源市恒达利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包的万源市长石乡至川渝界苦荞垭弃渣场堡坎公路改建工程一标段项目的应收工程款1321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述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应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