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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3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朱心可诉XX建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心可,XX建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3611号原告:朱心可。法定代理人:王红。被告:XX建。朱心可诉XX建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朱心可的法定代理人王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朱心可负担。审判员  李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