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3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朱心可诉XX建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心可,XX建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3611号原告:朱心可。法定代理人:王红。被告:XX建。朱心可诉XX建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朱心可的法定代理人王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朱心可负担。审判员 李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