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15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西安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西安祺沣网业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西安祺沣网业股份有限公司,赵义,彭艳如,梁华,支道永,海英,和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521-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宋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祺沣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赵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义,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无锡市。被执行人彭艳如,女,1970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无锡市。被执行人梁华,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支道永,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西安市灞桥区。被执行人海英,女,1979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西安市碑林区。被执行人和萍,女,1978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西安市碑林区。申请执行人西安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证执字第121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祺沣网业股份有限公司、赵义、彭艳如、梁华、支道永、海英、和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西安祺沣网业股份有限公司、赵义、彭艳如、梁华、支道永、海英、和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彭艳如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艳如在中国农业银行无锡梅村支行账号为ZZZZZZZZZZZZZZZ的存款200538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选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