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9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云云与王春发、韩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云,王春发,韩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1035号原告:李云云,女。被告:王春发,男。被告:韩丹,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云与被告王春发、韩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云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王春发在洛川农行营业部的工资账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被告韩丹在洛川农行营业部的工资账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已予以冻结。本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王春发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告王春发在洛川农行营业部的工资账号:xx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3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扬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