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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刑核94037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覃克南故意杀人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覃克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刑核94037423号被告人覃克南,男,1962年1月1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壮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来宾市兴宾区。因本案于2016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覃克南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1、吴某2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1月4日作出(2016)粤20刑初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覃克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缴获的作案工具菜刀2把,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三)被告人覃克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1、吴某2丹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54065.7元(被告人覃克南亲属已代为赔偿的人民币21000元,应从上述款项中予以扣除);(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1、吴某2丹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被告人覃克南与被害人卢某均丧偶,案发前两人同居。2016年5月3日晚上9时许,覃克南自认为卢某与他人有暧昧关系,与卢某在二人租住的中山市古镇镇冈南晋南路东一巷3号506房发生争执。期间,覃克南持菜刀砍击卢某的头部、颈部等要害部位多刀,致卢某受伤倒地。听到呼救声赶来的玉福德等人将覃克南手中的菜刀夺走后,覃克南又持另一把菜刀再次砍击卢某头部。当晚10时许,公安人员将作案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被告人覃克南抓获归案。被害人卢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2时15分许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卢某符合被他人持具有一定重量的锐器多次砍、切致全身多发性、开放性损伤引起大量失血而死亡。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安机关出具的110警情信息表及抓获经过材料、证人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经蔡某报案,民警到案发现场506房处警,被告人覃克南就是506房的男租客;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案发中心现场位置及现场发现的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缴获经过、物品照片证实公安人员提取沾有血迹的菜刀两把;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病历资料证实死者卢某死亡的原因;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证实两把带血菜刀、现场血迹、覃克南左季肋部血迹检出卢某基因分型;证人玉福德、覃某1、覃某2、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们听到呼救声后去到506房目睹覃克南持刀在现场,被害人倒在506房内,他们将覃克南的刀夺走及报警的过程;证人覃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接到覃克南的电话称杀了我继母卢某;证人王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其和同事在案发现场巡逻时接到报警后赶到506房,房内一名脸部有血的男子称他老婆出轨,所以用菜刀将他老婆砍死;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其手机号码是其工厂对外招工时所留,电话在未接的情况下,会自动发一条内容为“一条短信、一声问候,祝您天天开心,生活愉快!”的短信到对方的手机里,其不认识名为卢某的广西籍女子;证人吴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母亲卢某被其继父用刀砍;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覃克南的身份情况。覃克南对其因看到卢某手机内的暧昧短信与卢发生争执,后持刀砍死卢某的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上述证据均互相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克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覃克南作案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能够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本案系因感情纠纷引发,对覃克南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20刑初120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覃克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时 磊审判员 罗 桦审判员 李欣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