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从先凯与刘亮、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先凯,刘亮,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875号原告:从先凯,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钟祥市。被告:刘亮,男,汉族,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门市象山大道68号(教育局六楼)。原告从先凯诉被告刘亮、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从先凯以其尚未治疗终结,经济损失尚未确定为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待其治疗终结后恢复审理,并向本院提交了病历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从先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邱迎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伍环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