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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3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徐新田与王付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田,王付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4民初3029号原告徐新田,男,195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徐强,男,正阳县真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王付民,男,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原告徐新田与被告王付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贺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新田及委托代理人徐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付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新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2170元整;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付民承包熊寨增益社区建筑工程期间,原告跟随其在其承包的工地上干活,被告欠原告工资2170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至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王付民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徐新田跟随被告王付民干建筑活,工资款未支付给原告,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向被告追要上述欠款,被告至今未支付。为此,原告要求被告王付民支付工资款217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付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徐新田工资款217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贺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文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