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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5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唐厚文、张小菱与被告唐厚尧、唐厚舜、唐厚禹、唐厚武、唐厚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厚文,张小菱,唐厚尧,唐厚舜,唐厚禹,唐厚武,唐厚汤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初5005号原告:唐厚文,男,194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原告:张小菱,女,195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柯,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高明,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厚尧,女,193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告:唐厚舜,男,193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唐厚禹,男,194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唐厚武,女,195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生,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厚汤,男,194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原告唐厚文、张小菱与被告唐厚尧、唐厚舜、唐厚禹、唐厚武、唐厚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厚文及原告唐厚文、张小菱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高明、被告唐厚武及被告唐厚尧、唐厚舜、唐厚禹、唐厚武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生、被告唐厚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厚文、张小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本市××北××营××室不动产为两原告唐厚文、张小菱所有。事实和理由:原告唐厚文、张小菱系夫妻关系,于1980年4月5日登记结婚。原告唐厚文与被告唐厚尧、唐厚舜、唐厚禹、唐厚武、唐厚汤系兄弟姐妹关系。两原告婚后与唐厚文母亲肖莲妹(曾用名肖连妹)及唐厚汤共同居住在本市××号。1982年,本市××号房屋拆迁,两原告及女儿唐大昱和母亲肖莲妹共同搬至本市××北××营××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居住,涉案房屋性质为以肖莲妹名义承租的南京大学公有住房。1998年,涉案房屋进行房改,按照相关政策,两原告唐厚文、张小菱及女儿唐大昱,母亲肖莲妹获得涉案房屋购房资格。经协商后决定由两原告出资,以肖莲妹名义进行购房,房屋产权归两原告所有。涉案房屋购房款15381.89元全部由两原告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2016年6月17日,肖连妹去世。被告唐厚尧、唐厚舜、唐厚禹、唐厚武提起诉讼要求继承涉案房屋。两原告认为,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依据上述规定,涉案房屋应为两原告所有,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唐厚尧、唐厚舜、唐厚禹、唐厚武辩称,1.涉案房屋内有两个公安户籍,其中肖莲妹为一户,两原告及其女儿唐大昱为一户,房改中的以户为单位,应为肖莲妹所在的户,并非两原告所在的户,故涉案房屋的房改与两原告无关;2.涉案房屋购房款为肖莲妹支付,并非由两原告支付;3.五被告及原告唐厚文的父亲唐慧成原为南京大学职工,本市××号房屋原为南京大学分配给唐慧成的住房,后该房屋拆迁,肖莲妹及家人被安置到涉案房屋,肖莲妹在涉案房屋房改后以配偶名义从南京大学购买,且登记在肖莲妹一人名下,应为肖莲妹一人所有,涉案房屋并未登记在两原告名下,两原告不享有所有权。综上,请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唐厚汤辩称,涉案房屋房改时,母亲肖莲妹向其明确表示涉案房屋购房款由原告唐厚文支付,房屋归原告唐厚文所有。原告唐厚文将购房款全额支付给了唐厚汤,由唐厚汤代母亲肖莲妹办理了房改购房手续。两原告所述属实,涉案房屋应为两原告所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唐慧成与肖莲妹系夫妻关系,育有唐厚尧、唐厚舜、唐厚禹、唐厚汤、唐厚文、唐厚武六个子女。唐慧成原为南京大学生物系职工,于1972年12月10日死亡。肖莲妹无业,于2016年6月17日死亡。原告唐厚文与原告张小菱系夫妻关系,于1980年4月5日登记结婚,两原告育有一女唐大昱。南京大学原提供本市鼓楼区青岛路4号房屋给唐慧成及家人居住使用。1981年,上述房屋拆迁,唐厚汤一家三口迁至南京大学××本市××号后楼,肖莲妹与原告唐厚文一家三口在过渡后于1982年迁入南京大学提供的本市××北××营××室房屋(建筑面积60.81平方米),即涉案房屋。1996年7月9日,南京大学发布了南京大学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规定出售公有住房以户为单位,原则上每户限购自住的一套住房,分房时分配给谁的,购买时只能由谁来购买等等。1998年6月15日,南京大学行政管理处发布通知,对上述南京大学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中关于遗属和调离户购房办法进行调整,规定已故教职工的配偶,若住可售区的成套房,可按其本人条件购买现住房。1998年7月10日,肖莲妹(乙方、买方)与南京大学(甲方、卖方)签订南京市公有住房买卖契约及协议书,约定甲方将涉案公有住房出售给乙方;经该房屋承租人与同住成年人协商一致,同意由乙方购买上述房屋,并受之委托办理一切手续(附家庭协商证明);房价款为17297.64元,乙方以一次付款的方式支付房价款,实际支付房价款14875.97元;乙方购买公有住房后,房屋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等等。同日,肖莲妹向房产部门提交了南京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为肖莲妹,共有人为两原告唐厚文、张小菱及其女儿唐大昱。上述南京市公有住房买卖契约、协议书及南京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均系被告唐厚汤代肖莲妹签订,被告唐厚汤亦代为向南京大学支付购房款及维修基金合计15261.89元。被告唐厚汤称由于母亲肖莲妹要求两原告出钱购买涉案房屋,并由两原告所有,故两原告将上述购房款交付给被告唐厚汤,并由唐厚汤代为支付给南京大学。支付购房款的凭据原件现由两原告保存。涉案房屋于1999年11月14日登记至肖莲妹一人名下。另查明,涉案房屋现由两原告居住使用。由于对遗产继承的意见不一,唐厚尧、唐厚舜、唐厚禹、唐厚武于2017年1月6日将唐厚文、唐厚汤诉至本院,要求继承肖莲妹的遗产。上述案件审理中,唐厚文对涉案房屋权属提出异议,故唐厚文、张小菱另行将唐厚尧、唐厚舜、唐厚禹、唐厚武、唐厚汤诉至本院,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为两原告所有,即本案。本院认为,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中,涉案房屋为南京大学的房改购房,根据南京大学的房改政策,符合购房条件的为肖莲妹,两原告并不符合购买涉案房屋的条件,故两原告所述的原告唐厚文、张小菱及肖莲妹均具备购房资格,协商后决定以肖莲妹名义购买,由两原告支付购房款,并由两原告所有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由于涉案房屋为房改购房,购房款的支付不能作为认定房屋所有权的唯一标准,涉案房屋现登记在肖莲妹名下,原告唐厚文与被告唐厚汤虽陈述母亲肖莲妹表示涉案房屋归两原告所有,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结合涉案房屋房改政策及本案案情,两原告以实际出资为由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两原告所有,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厚文、张小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原告唐厚文、张小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玉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