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申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向爱芳与林华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向爱芳,林华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申1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向爱芳,女,汉族,1964年6月12日出生,住武汉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家勤,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华军,男,汉族,1972年1月8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汉俊,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向爱芳因与被申请人林华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终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向爱芳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且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本案一审的开庭没有经过合法送达,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一审法院超期审理、不依法审理案件。一、二审事实不清。一、二审法院均没有核实诉争房屋买卖前的权属关系而作出错误判决,属于事实不清。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诉争房屋系申请人依据公证书取得,一、二审法院在查明该公证事实的情况下,仍然忽视国家公证处公证文书的效力,作出了错误的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提起再审申请。林华军口头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申请人所称送达问题,二审法院已对送达问题详细进行了阐明,根据一审案卷的记载,一审法院送达程序是合法的。关于申请人所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问题,有本院生效判决书(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027号已确认买卖协议的效力。本案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向爱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魏厚谋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方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邬云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