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寇某1诉寇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1,寇某2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3民初1880号原告:寇某1,男,汉族,村民。被告:寇某2,男,汉族,村民。寇某1与寇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寇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寇某1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寇某1负担。审判员 田瑞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维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