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玲莉、周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玲莉,周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787号申请人:张玲莉,女,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周正,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张玲莉与被申请人周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03民初822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正名下牌照号为津A×××××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从实施查封之日起2年,查封期间,上述车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杨 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畅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