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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1民初5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宗秀进与薄仲艮、程香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秀进,薄仲艮,程香梅,张锦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1民初5965号原告:宗秀进,男,1966年11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太,响水县陈家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薄仲艮,男,1967年12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程香梅,女,1974年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张锦伟,男,1968年10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原告李增林诉被告秦成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宗秀进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秀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宗秀进负担。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勋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