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财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武言百、代彩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言百,代彩兰,朱赛,武某,南京亿正兴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财保134号申请人:武言百,男,195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申请人:代彩兰,女,196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申请人:朱赛,女,199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申请人:武某,女,201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法定代理人:朱赛,女,199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申请人:南京亿正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黄家圩路4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MMY2G52。法定代表人:李士梅,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武言百、代彩兰、朱赛、武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予以扣押。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洪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险单号:ANAJN02Z0117Q000002Q)。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南京亿正兴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苏A×××××号“江淮”牌轻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上述财产在本院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财产的扣押期限为二年,如需延长期限,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自动解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武言百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季延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冬梅书 记 员 张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