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民初2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何文艺与陆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艺,陆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2571号原告:何文艺,男,1956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陆安龙,男,1994年10月11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水城县。原告何文艺诉被告陆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文艺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由被告陆安龙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4500元,双方不再因此事发生纠纷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文艺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文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96元,由原告何文艺负担。审判员 彭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