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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终7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艺会博展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杭州纽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艺会博展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杭州纽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民终73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艺会博展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商业城机电市场10号楼432室。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小平,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纽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科技园路2号1幢6层11-12单元。法定代表人郑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杭州艺会博展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会博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纽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方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浙0191民初01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5月31日,艺会博展公司和纽方公司签订《优斗士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纽方公司提供优斗士系统制作、维护、技术支持等相关服务;付款方式为汇款,服务期限内免费提供技术支持;网站域名暂定为www.zjxpwh.com,实际以网站备案上线为准,服务期限为一年,服务费9800元,系统计费时间从网站做好上线的当天开始,赠送客户手机网站二维码。合同约定的UDOWS优斗士系统所提供的服务标准包括:1.提供独立智能数据库网站一个、独立域名一个、net2.0空间、板块内容、公司介绍、企业荣誉、厂房厂貌、产品展示、新闻中心、行业资讯、联系方式等;2.强大的SEO功能,覆盖主流的八大搜索引擎推广,系统自动匹配区域推广和长尾词,八大搜索引擎如百度、谷歌、搜搜、搜狗、必应、有道、360、雅虎,50+非指定关键词排名首页;3.首次50个产品10篇新闻的录入;4.基于桌面软件,实时查询推广效果;5.开通企业微博账户,实现互动营销;6.长期稳定的技术服务和客服服务;7.同步WAP(手机)网站及移动搜索排名同步;8.客户询盘免费通知;9.提供流量访问统计网站检测系统。该《优斗士服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2014年8月30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优斗士系统续费合同》,约定双方同意并确定《优斗士服务合同》到期后续约,由纽方公司提供优斗士系统维护、技术支持等相关服务,包括:A.续费独立域名一个;B.独立.net.2.0空间;C.优斗士系统一套。续费合同确定的网站域名为www.yhbzwhcy.com,续费年限为2年送1年,自2014年8月30日至2017年8月29日,服务费总额为13800元,因享受周年庆活动,实际只需支付12000元。《优斗士系统续费合同》签订后,艺会博展公司于2014年9月1日通过转账支票支付了服务费12000元。另查明,域名yhbzwhcy.com的注册商为HICHINAZHICHENGTECHNOLOGYLTD,注册日期为2013年7月27日,到期日为2020年7月27日。2016年3月30日,艺会博展公司收到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备案系统-短信通知,通知写明:“尊敬的用户朱某,您的备案信息已被变更,详情请咨询您的接入服务提供商。”之后,艺会博展公司网站关闭,互联网上无法登陆。2016年5月6日,艺会博展公司又收到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备案系统-短信通知,通知写明:“尊敬的用户朱某,您备案信息中的网站杭州艺会博展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已被注销,该网站的备案号浙I**备13025895号-1已被收回,特此通知!”网站关闭后,艺会博展公司通过微信联系纽方公司工作人员,但没有说明网站的具体问题。艺会博展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解除双方于2014年8月30日签订的《优斗士系统续费合同》,纽方公司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12000元,赔偿损失1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优斗士系统续费合同》的效力问题;二是若合同有效,纽方公司在履行过程中是否违约,艺会博展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艺会博展公司认为纽方公司在签订续费合同时存在虚假宣传,续费合同的签订违背其真实意思,纽方公司对此予以否认。该院认为,艺会博展公司并未举证证明纽方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有虚假宣传行为,且案涉《优斗士系统续费合同》是续费合同,已经履行了一年半之久。从艺会博展公司的诉请及庭审陈述也可以看出,其是认可续费合同的效力的,只是对纽方公司的履约行为有异议。因此,该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优斗士系统续费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艺会博展公司认为纽方公司没有尽到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其网站备案被注销、网站关闭,属于严重违约;纽方公司还存在没有完成“杭州庆典”等50个关键词的推广效果,没有完成50个产品和10篇新闻的录入,赠送的手机二维码不能打开网站等违约情形,艺会博展公司据此要求解除合同。纽方公司抗辩认为其服务是符合合同约定的,网站备案信息被撤销,网站打不开,并非纽方公司造成;《优斗士服务合同》约定的是50+非指定关键词在八大搜索网站排名首页,并没有约定“杭州庆典”等指定关键词有排名,纽方公司也已经提供信息录入服务,不同意解除《优斗士系统续费合同》。该院认为,艺会博展公司网站、手机网站等打不开,是因为其在工信部的备案信息变更,网站备案号被工信部收回,而纽方公司无权变更及注销艺会博展公司网站备案信息,艺会博展公司在其网站关闭后并未向纽方公司反映情况,解决问题,而是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该院认为,艺会博展公司网站关闭不能说明纽方公司违约。此外,双方合同约定的系50+非指定关键词排名在八大搜索引擎排名首页,并没有约定“杭州庆典”等指定关键词在八大搜索引擎排名首页;纽方公司只能根据艺会博展公司提供的相关素材录入产品或新闻,而通过艺会博展公司网站截图也可以看出,纽方公司已完成相关产品及新闻的录入,艺会博展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其向纽方公司提供了相关素材而未录入网站的情形。综上,艺会博展公司所述的纽方公司违约情形均不能成立,艺会博展公司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纽方公司存在其他违约情形。而且,案涉合同系续费合同,已经履行了一年半之久,艺会博展公司在此期间并未提出异议或要求解除合同。因此,该院认为,艺会博展公司要求解除《优斗士系统续费合同》、返还服务费并赔偿损失的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杭州艺会博展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杭州艺会博展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宣判后,艺会博展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上诉人的网站被关闭,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存在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应为上诉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独立域名一个,并提供网站维护和技术支持等。据此可见,网站独立域名的申请和注册、备案、维持等最基本的网站服务要素均在被上诉人的服务范围之内。当时网站的注册和备案均是由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操作的,注册联系人的邮箱是YuMing@YinSiSaoHu.AliYun.com,这个邮箱不是上诉人的,而是被上诉人的技术人员的。因被上诉人内部管理混乱,法人和董事都已变更,原业务对接人员也已离职。对于该关键事实,原审法院没有正确认定。上诉人发现网站被变更和关闭后,已向被上诉人多次交涉,但当时原来的对接人已经无法联系了,后多方打听才找到对方QQ联系人,同时也电话同对方交涉过,要求立即恢复,但未果。无奈之下上诉人才向法院起诉,寻求更加公正、合理的解决。被上诉人毫无解决问题的诚意,至今都未出具网站变更、注销的原因和补救方案等书面意见,也没有为继续正常履行合同提供书面保证。二、因为被上诉人承诺“50个关键词排名在8大搜索引擎首页”等9条优斗士系统服务标准,上诉人才签订合同,但被上诉人并没有履行该义务。原审法院因为上诉人提交的网站截图登陆时间为2016年5月2日,晚于网站关闭时间就全面否定,显然错误,因为5月2日仍在合同有效期内。一审法院仅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一条网站原始相关产品及新闻录入就认定其履行了该项服务内容。此外,被上诉人在签订合同时故意夸大服务效果,误导和欺骗上诉人。综上,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纽方公司答辩称:上诉人网站因域名原因造成ICP备案被取消,经了解,该域名是上诉人公司注册的,所以ICP备案被取消且短时间网站无法被访问,是上诉人的原因造成的。二审中,被上诉人纽方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上诉人艺会博展公司向本院提交挂机短信2页,拟证明因为案涉网站关闭,上诉人只能另外委托其他广告公司进行推广宣传,产生一定费用。经质证,被上诉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证明的目的予以认可,因为网站打不开,普通消费者确实会有一定想法。本院认为,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与本案也无直接关联,故不予采信。根据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二审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工信部门的通知,上诉人网站被注销的原因是备案信息变更所致。鉴于上诉人是案涉网站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其持有网站域名的登入密码,在案证据并不足以认定变更备案信息系被上诉人所为。上诉人以此为由主张被上诉人违约依据不足,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案涉合同约定的“八大搜索引擎50+非指定关键词排名首页”内容,而非50+指定关键词排名首页。此外,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存在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的意见也缺乏证据佐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杭州艺会博展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俞建明审判员  余江中审判员  石清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