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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付道亮、吴圆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道亮,吴圆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付道亮,男,住单县。被执行人吴圆圆,女,住单县。上例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邢勇支付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表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邓朝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单世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