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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7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任立国与胥继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立国,胥继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7执283号申请执行人:任立国,男,住木兰县.委托代理人:张春贵,男,住木兰县。被执行人:胥继龙,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任立国与胥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7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胥继龙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任立国30000元,利息7800元及迟延利息、诉讼费、申请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胥继龙在全国性银行无存款,在公安部门无车辆登记,在工商总局无公司登记,在证券部门无证券记载。因被执行人胥继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洪生审判员  白雪松审判员  张天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