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夏建军与余小平、吴亚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建军,余小平,吴亚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689号申请执行人:夏建军,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余小平,男,196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吴亚湄(曾用名吴亚梅),女,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102民初32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余小平、吴亚湄应向申请执行人夏建军支付借款本金31万元,并负担诉讼费用655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执行人余小平、吴亚湄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依法预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吴亚湄名下位于眉山市洗砚路“益通(明星)生活服务市场”1栋1楼48号门市(合同备案登记号为:1772,土地使用证号为:眉市国用2008第16422号)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因上述被查封房屋权属证书不齐,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以其与二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处理本案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等措施,进行惩戒。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荫建审判员 余红波审判员 胡 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晓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