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民初字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江油东方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赛特蓝钢建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东方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赛特蓝钢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民初字1241号原告:江油东方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工业园区东山路中段。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显芳,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赛特蓝钢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一号路南段。原告江油东方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赛特蓝钢建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向原告江油东方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是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油东方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艳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