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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民辖终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鹏华、张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辖终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鹏华,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琼,女,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浩,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上诉人张鹏华、张琼因与被上诉人胡浩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7)赣1102民初164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鹏华、张琼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涉案金额较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诉人认为本案涉案金额大,应当由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依法将本案移交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胡浩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胡浩于2017年5月1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上诉人张鹏华、张琼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利息从2014年7月1日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暂计为68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江西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168万元,未达到1000万元以上,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 彬审判员 程晓斌审判员 范全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金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