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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4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尹凤英与陈盈潼、邱友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凤英,陈盈潼,邱友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4129号原告:尹凤英,女,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盈潼(曾用名陈春琴),女,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邱友谊,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北部新区。原告尹凤英与被告陈盈潼、邱友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尹凤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尹凤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30元,减半收取1115元,由原告尹凤英负担。审 判 长  贺海艳代理审判员  张 岩人民陪审员  徐宗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