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4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尹凤英与陈盈潼、邱友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凤英,陈盈潼,邱友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4129号原告:尹凤英,女,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盈潼(曾用名陈春琴),女,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邱友谊,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北部新区。原告尹凤英与被告陈盈潼、邱友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尹凤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尹凤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30元,减半收取1115元,由原告尹凤英负担。审 判 长 贺海艳代理审判员 张 岩人民陪审员 徐宗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