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23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蓬安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向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蓬安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华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民初1155号原告:蓬安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蓬安县政府街207-209号。法定代表人:钟波。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烈平(特别授权),该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辉(一般代理),蓬安县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华军,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原告蓬安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向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蓬安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本院认为,原告蓬安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蓬安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蓬安兆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