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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91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栗改枝、包锦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改枝,包锦英,赵新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91执537号申请人:栗改枝,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包锦英,所在地张家口市。被执行人赵新蕊,所在地张家口市桥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791民初770号调解书,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该继承纠纷案件所涉当事人赵东民已不在世,遗产所涉房屋至今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正常过户。故申请人栗改枝向本院提出房屋过户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赵东民名下,位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龙兴润城小区9号楼2单元301室房屋过户于栗改枝(身份证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宇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