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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执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况小兰申请执行唐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况小兰,唐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2046号申请执行人:况小兰,女,1972年1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唐尧,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执行况小兰与唐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2民初064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唐尧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向况小兰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唐尧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本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系统和有关银行、车管所、国土局查询,被执行人唐尧名下无存款、房屋,其名下车辆被法院多轮查封。被执行人唐尧的工资也被另案扣留、提取。现因被执行人唐尧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汤建国代理审判员  冉 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