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5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连赫环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赫环,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5672号原告:连赫环,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丽,天津媛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星,该公司法务。原告连赫环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赫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已履行完毕)代理审判员 苑治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钦玉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