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4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宋宪良与山东省即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宪良,山东省即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406号原告:宋宪良,男,汉族,住山东省曹县。委托代理人:张松勤,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即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法定代表人:李文选,经理。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告宋宪良诉被告山东省即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宪良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即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宋宪良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即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宪良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即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34元,变更诉讼请求后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宪良承担。审 判 长 泮晓朋审 判 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孙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