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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青岛市崂山仰口建筑工程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青岛市崂山仰口建筑工程公司,青岛崂山圆洲冷藏厂,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返岭社区居民委员会,青岛恒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异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郭万河,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仰口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于瑞仕,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崂山圆洲冷藏厂,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林立升,厂长。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返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林立辉,主任。第三人青岛恒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杨保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栋,男,1975年12月5日生,住×,身份证号码×,该公司项目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仰口建筑工程公司、青岛崂山圆洲冷藏厂、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返岭社区居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青岛恒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2016年9月23日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钜丰衡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钜丰衡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7年5月29日将该笔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青岛恒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第三人提供的中心委托×号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号分户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及(2007)崂王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第三人青岛恒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的继受人应对本案涉及的债权享有权利,故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当依法变更为青岛恒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青岛恒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也可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侯 睿审判员 丁 究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