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民初4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杭州德有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徐忠明、徐佩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德有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徐忠明,徐佩明,张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6民初4444号原告:杭州德有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徐智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博文,男,系公司员工。被告:徐忠明,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被告:徐佩明,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被告:张丽,女,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原告杭州德有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忠明、徐佩明、张丽追偿权纠纷一案,2017年5月26日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博文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徐忠明偿还原告代偿款96032.53元;2、被告徐佩明、张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徐忠明及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以下简称长行嘉兴分公司),签订《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徐忠明决定购置汽车一辆,并己选定供货商和车辆品牌型号,被告徐忠明向三方约定的金融机构申请信用卡分期付款用于支付合同约定的购车款和有关款项,所购车辆抵押给金融机构,由长行嘉兴分公司为被告徐忠明的分期付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若被告徐忠明逾期归还金融机构应还款项导致长行嘉兴分公司垫款的,被告徐忠明愿意向长行嘉兴分公司支付分期付款本余及分期付款手续费总额20%的违约金;原告为被告徐忠明在该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长行嘉兴分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额反担保。同日,长行嘉兴分公司、被告徐忠明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嘉兴分行)签订《龙卡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约定条款及抵押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徐忠明向建行嘉兴分行申请信用卡分期付款本金102400元用于购买丰田汽车一辆,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9676.8元,分期期限为36期,长行嘉兴分公司为被告徐忠明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4年1月10日,被告徐佩明、张丽作为被告徐忠明的担保人,在《担保函》和《承诺函》上签字,对被告徐忠明签订的《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中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对原告承担反担保责任的全部金额承担归还责任。合同签订后,建行嘉兴分行依约支付了信用卡分期本金,被告徐忠明购买了丰田汽车一辆,并登记在其名下,车牌号为浙F×××××。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徐忠明未在信用卡分期期限内按时归还款项。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0月10日,建行嘉兴分行共16次要求长行嘉兴分公司按《龙卡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约定条款及抵押担保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长行嘉兴分公司履行了保证责任,共支付金额为80027.11元。2017年4月20日,长行嘉兴分公司要求原告按《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约定为被告徐忠明承担反担保责任。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于同日履行反担保责任,归还欠款80027.11元,并支付违约金16005.42元,共计96032.53元。原告提交了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务合同、龙卡信用卡购车分期分期付款约定条款及抵押担保合同、担保函、承诺函、机动车登记信息、银行情况说明、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证明上述事实。三被告均未作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案涉《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龙卡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约定条款及抵押担保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现被告徐忠明在借款后未能按约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原告作为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依据担保法相关规定,有对被告进行追偿的权利,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佩明、张丽自愿为被告徐忠明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故原告要求被告徐佩明、张丽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亦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徐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杭州德有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偿款96032.53元。二、徐佩明、张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徐忠明、徐佩明、张丽共同负担。原告杭州德有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徐忠明、徐佩明、张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如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