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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5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杨宏伟与赵卫军、王学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宏伟,赵卫军,王学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5002号原告:杨宏伟,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志浩,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赵卫军,男,1971年5月2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被告王学奎,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杨宏伟与被告赵卫军、王奇、王学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杨宏伟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奇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宏伟撤回对被告王奇的起诉。审判员王艳娟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褚作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