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付宝华诉江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宝华,张洪艳,张洪余,江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920号原告:付宝华,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张洪艳,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张洪余,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江军,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二一九路。法定代表人:王浩,系该公司经理。原告付宝华、张洪艳、张洪余诉被告江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宝华、张洪艳、张洪余撤诉。案件受理费9167元,减半收取4584元,由原告付宝华、张洪艳、张洪余负担。审判长 梁日志审判员 李 萍审判员 马英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 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