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朋朋、韩晓波与山东尊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朋朋,韩晓波,山东尊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032号原告:王朋朋,男,汉族,1992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温县。原告:韩晓波,男,汉族,1992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丽,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敏,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尊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盛运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今朝,男,汉族,1988年10月26日出生,住济南市,系山东尊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原告王朋朋、韩晓波与被告山东尊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王朋朋、韩晓波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朋朋、韩晓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朋朋、韩晓波撤诉。案件受理费845元,减半收取计422元,由原告王朋朋、韩晓波负担。审判长 李宏军审判员 庄辛晓审判员 李新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