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特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家民、项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家民,项阳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特627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王家民,男,汉族,1981年7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项阳,男,汉族,1990年5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卡方,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漫那,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王家民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仲裁委)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2116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予以撤销。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家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首先,王家民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同意仲裁庭关于其存在违约行为的认定。王家民长期在国外或省外工作,期间没有接到开发商关于办理契税的通知,在其接到开发商能够办理契税的通知后,实际安排了办理契税的手续。王家民愿意与项阳协商退还购房定金。其次,王家民对仲裁庭认定其未缴纳房屋契税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而构成违约不予认可,不同意赔偿违约金21.5万元。仲裁庭对本案的开庭时间是2017年6月3日,王家民在2017年5月25日收到开发商关于缴纳契税的材料时,已于同年5月26日到开发商办公大楼办理测绘确认、业主结算等手续,并于5月27日前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税务办理中心缴纳相关房屋契税,于6月1日将《契税完税证》第三联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送给开发商办理房产证。最后,因王家民不存在违约行为,其不应承担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等费用。王家民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又补充称,项阳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其知道王家民缴纳房屋契税的有关情况,却没有向仲裁庭提出。被申请人项阳辩称:王家民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属案件实体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庭认定的事实清楚,是王家民自己向仲裁庭隐瞒了缴纳契税的有关凭证,其应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而且王家民提交的有关缴纳契税的完税证明也与本案无关。综上,请求驳回王家民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经审理查明:广州仲裁委根据项阳与王家民于2016年9月26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17年4月5日受理了项阳提起的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广州仲裁委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17年6月3日开庭审理后,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穗仲案字第2116号仲裁裁决。王家民对该裁决不服,现以仲裁庭认定的案件事实不清及项阳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予以撤销。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体就本案而言,王家民对仲裁庭认定其因未缴纳案涉房屋的契税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问题不服,实际是对仲裁庭认定的案件实体问题有异议,这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本院依法不予审查。关于王家民主张项阳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问题。王家民主张项阳向仲裁庭隐瞒的是其本人缴纳案涉房屋契税的情况,而有关缴纳房屋契税的材料由王家民自己掌握,若其认为这些材料对仲裁案有重大影响,其有权利也有义务自行向仲裁庭提交。在王家民自己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有关缴纳房屋契税的材料,且其也无证据证明这些材料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情况下,其以项阳向仲裁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王家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王家民关于撤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7)穗仲案字第211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王家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舒舒审判员 徐玉宝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嘉宝丁涵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