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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民终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贾林慧与岳雷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林慧,岳雷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民终7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林慧,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彩霞,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雷霆,男,1985年5月21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佩英、梁沁峰,山西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贾林慧因与被上诉人岳雷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1民初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理由如下:上诉人贾林慧主张,其未实际承包被上诉人岳雷霆的店铺,其承包的是陈龙的“沁水县万事达汽车美容装潢服务部”店铺,并向陈龙交纳了承包费,经营期间以“沁水县龙港镇万事达汽车美容装潢服务部”个体工商户办理的营业执照经营。因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的标的物为“沁水县龙港镇车之浴汽车美容中心”,被上诉人岳雷霆是否将“沁水县龙港镇车之浴汽车美容中心”交付上诉人贾林慧实际承包应予查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1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贾林慧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晓强审 判 员 郭红洁审 判 员 张 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梁 卉书 记 员 李莉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