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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祥与季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季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1867号原告李祥,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季亮,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与被告季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祥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祥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祥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李祥负担。审 判 长  范华良人民陪审员  钟家元人民陪审员  李建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