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4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生和、郭金兰等与童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生和,郭金兰,童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569号原告:王生和,男,1941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郭金兰,女,194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童海,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王生和、郭金兰诉被告童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委托多元化机制调解,原告王生和、郭金兰与被告童海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童海已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义务,原告王生和、郭金兰于2017年08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生和、郭金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生和、郭金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大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