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执恢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俞如明、余长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如明,余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恢180号申请执行人俞如明,男,1978年4月6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执行人余长生,男,1963年12月6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如明与被执行人余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俞如明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俞如明以双方庭外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21执恢18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靖悦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deid=607876”t”_blank?)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