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4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竹云与张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竹云,张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4民初1535号原告赵竹云,女,汉族,1954年7月15日出生,住栾川县。被告张松,男,汉族,61岁,住栾川县(据诉状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竹云与被告张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竹云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竹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竹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赵竹云负担。审判员 姜伊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聂琳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