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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4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竹云与张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竹云,张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4民初1535号原告赵竹云,女,汉族,1954年7月15日出生,住栾川县。被告张松,男,汉族,61岁,住栾川县(据诉状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竹云与被告张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竹云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竹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竹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赵竹云负担。审判员  姜伊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聂琳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