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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海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115号被执行人李海芝,女,汉族,1968年4月30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李海芝被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昌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海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海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海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海芝银行存款1093927.34元(含执行费1320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德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洪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