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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5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立超与程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超,程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5民初591号原告:张立超,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星,太湖县徐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婷婷,女,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原告张立超与被告程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立超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立超负担。审 判 长  周 峻审 判 员  刘小平人民陪审员  叶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舒文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