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曹玉磊、烟台朗格高压氧舱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玉磊,烟台朗格高压氧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672号申请执行人:曹玉磊,男,生于1987年4月9日,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执行人:烟台朗格高压氧舱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福劳人仲案字(2017)第33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烟台朗格高压氧舱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仁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