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26执恢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三江县达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三江县生态园茶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江县达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三江县生态园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6执恢45-2号申请执行人三江县达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家旺,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三江县生态园茶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定用,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6民初257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三江县生态园茶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江县生态园茶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三江县生态园茶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三江县生态园茶业有限公司支付20万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三江县达都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三江县达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226民初2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民书审判员  侯孟全审判员  潘信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婉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