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77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江苏迎阳无纺机械有限公司与江阴今日无纺布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迎阳无纺机械有限公司,江阴今日无纺布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7764号之一原告:江苏迎阳无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任阳迎阳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范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东,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冰,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今日无纺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外环南路14号。法定代表人:陈闽。江苏迎阳无纺机械有限公司与江阴今日无纺布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迎阳无纺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迎阳无纺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江苏迎阳无纺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江阴今日无纺布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措施。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9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人民币4349元,由原告江苏迎阳无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焦林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宇 关注公众号“”